html模版廣東增城小樓鎮征地亂象:土地補償款不知去向
本網增城訊:經過多年的深入調查,發現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小樓鎮在征收廣河高速公路小樓段征收土地的違法違規現象。

2008年3月12日,小樓鎮政府與用地單位廣州市公路開發公司簽訂(廣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廣州段項目增城區小樓鎮境內【征地和拆遷合同】合同編號GCzd-1-04),甲方:廣州市公路開發公司;乙方:增城區土地開發儲備中心;丙方:增城區小樓鎮人民政府。本項目增城區小樓鎮境內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費用,由乙、丙方采用單價包幹進行總承包。乙、丙方負責該工程項目征地拆遷的實施工作,征地拆遷所發生的費用經各方確認後,由甲方分期支付給乙、丙方。乙、丙方按各方約定的期限將土地交付給甲方使用,並完善被征地拆遷方的所有善後工作。

小樓鎮鎮政府所在地

2008年5月,小樓鎮政府正式啟動實施征收廣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小樓段貓罐頭推薦土地工作。

2009年9月9日,在沒有獲取征收土地批準文件的情況下,原小樓鎮鎮長湯海帆(現任增城區農業局局長)經過小樓鎮黨委會決定,命令黨委書記韋先勝等帶領二百多人對何新水產養殖場進行違法征收土地拆遷,何新水產養殖場在沒有得到任何補償的情況下阻止其違法征收土地拆遷行為,何新水產養殖場7人被歐打受傷,其中1人為輕傷,還把何新水產養殖場30多畝的鮮活魚全部放走,雞、鴨強行抓走,造成何新水產養殖場的人員傷害及財產重大損失事件。

《民主與法制時報》在2010年6月4日曾經報道(廣河高速增城段:野蠻拆遷一路怨)該文有多傢媒體及網站相互轉載,小樓鎮政府征收土地拆遷事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廣東省增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26號第7頁第十四行至第八頁第七行顯示: 廣州市公路開發公司(甲方,系高速公路公司的原企業名稱)於2008年3月12日與土地儲備中心(乙方)、小樓鎮政府(丙方)簽訂廣河高速廣州段項目小樓鎮境內《征地和拆遷合同》(合同編號:GCzd-1-04),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和丙方負責本項目增城區小樓鎮境內高速公路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施工協調等工作,乙、丙方按照約定的期限將土地交付給甲方使用,並完善被征地拆遷方的所有善後工作。合同約定暫定包幹金額為10263.6674萬元。其中青苗補償單價按照2.7萬元/畝的平均單價執行,該單價已包含魚苗、青苗、果樹、林木等所有青苗補償;青苗補償暫定總費用為:暫定征地面積1761.36畝 2.7萬元/畝=4755.672萬元。合同另外還約定瞭上述青苗補償款的支付及結算事項。簽訂上述合同後,廣州市公路開發公司在2008年4月1日和4月3日兩次支付征地拆遷包幹費用合計101038813元。

此外,第八頁第22行至第九頁第7行:在2008年3月29日土地儲備中心擬定並經增城區人民政府同意批復後,公佈征收土地方案。該方案載明項目用地預審已上報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並已獲得批復通過,進入征地階段。該方案第二條 土地征收成本估算 列支表顯示:估算征地總成本為20769.3708萬元(未包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工作經費和契稅等費用)其中征地青苗補償費成本估算為2.7萬/畝,總價為4755.672萬元。該項補償費成本估算列支表備註顯示: 以增府【2001】19號文為依據及結合實際按2.7萬/畝計算 。

小依申請公開(2016)1號答復: 經查廣河高速公路小樓段被征用的土地總面積為:1761.36畝(不包括紅線外面積,未與用地方最終結算),征用土地房屋拆遷的總補償金額為29532803.54元,此補償金額已全部發放到被征用土地、房屋拆遷的單位和個人。

(2011)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26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小樓鎮政府在2008年4月1日和4月3日兩次共收到征地拆遷包幹費用合計101038813元,小依申請公開(2016)答復:征用土地房屋拆遷的總補償金額為29532083.54元,相差71506009.46元,而這71506009.46元征地拆遷補償款至今也不知所蹤。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粵國土資(建)字[2010]664號】關於廣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廣州段建設用地的批復:在2010年8月30日同意廣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小樓段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並要求相關部門依法發佈征地公告。

增城區土地儲備中心在2010年10月26日發佈征收土寵物食品地公告,【增府征(2010)14號】。

小樓鎮政府在2008年5月開始對廣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小樓段征收土地工作,2009年10月28日征收土地工作結束,在沒有獲取用地項目批準文件,發佈征收土地公告的情況下,小樓鎮政府已經完成瞭征收土地工作。小樓鎮政府的征收土地拆遷行為,嚴重違紀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屬於典型的 未批先征 。

本網多次聯系小樓鎮原鎮長湯海帆,關於廣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小樓段,征收土地過程、土地補償、房屋拆遷補償、青苗補償等接受本網采訪,至發稿時止,湯海帆沒有對本網作出任何回應。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貓咪罐頭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傢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 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事實上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在2010年8月30日對廣河高速公路小樓段進行批復同意該項目實施征收土地工作,而且小樓鎮政府在2008年5月開始包幹征收土地工作,2009年10月28日征收土地工作結束,項目沒有得到有批準權限的部門審批,已經完成征收土地工作。小樓鎮政府違反國傢法律及政策的規定進行征收土地拆遷,並且違反《國辦法〔2004〕46號》的規定:采取拆遷費用大包幹方式進行征地拆遷,湯海帆等人的征地拆遷行為明顯違反國傢政策法規的規定。作為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必須保持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尊章守法、盡職盡責、強化督導、嚴明紀律、堅決掃除一切作風之弊、狠狠剎住 四風 回朝問題,這樣,才能讓違法拆遷不再發生,隻有這樣,才能讓我國的依法治國順利施行。((有關此事進展,本網將持續關註)

原文鏈接:http://www.smxe.cn/society/2017-04-05/89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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